“检察官,我抢劫的事情已经过去十七年了,不是已经过追诉期了吗?”铁窗内的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前来讯问的检察官问出了这样一句话。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14日晚,刘某甲、刘某乙、陶某某持刀抢劫了一名摩的司机,抢得肆拾元现金,并在抢劫过程中造成摩的司机何某某轻微伤。公安机关于2005年9月15日对何某某被抢劫案立案侦查,受当时侦查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公安机关未能获得有效线索,侦破工作陷入僵局。直到2022年,公安机关通过新技术以及大量走访,最终将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抓获,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慑于压力,陆续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案件提起公诉后,三人均认罪认罚,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陶某某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刘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司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法定刑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刘某甲、刘某乙、陶某某涉嫌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为十年,三人为躲避抓捕逃往外地,虽然距犯罪事实发生已经过去十七年,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该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依然可以依法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十七年前,刘某甲、陶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刘某乙也才刚满十八岁。十七年后,参与抢劫的三人均已娶妻生子,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自以为当年的犯罪行为已经不会再受到法律的制裁了。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为这桩陈年旧案,三人不仅失去了稳定的工作、自由,还对自己以及家人今后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通过此案告诫人们,一是要自觉遵守法律,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二是犯罪后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正义的实现,从来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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